(三)《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也称执秩之法,是前633年晋国被庐之蒐上晋文公制定的法律,维护了传统的“尊尊”秩序。
1、内容
关于被庐之法的相关内容,现在仅散存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国语-晋语四》几处文献,流传的材料虽然有限,但我们也可以分析出被庐之法的价值去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纳卫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 《国语-晋语四》 )
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里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A、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捍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
(1)执秩。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
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 《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2)统治秩序。
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 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 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 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这里面也有很多具体安排。 《国语-晋语四》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
第一,以尊尊为主。
所谓“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尊贵宠、事耇老、友故旧“,都是根据贵族们与国君的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秩序。具体到官职的任命,则是:
首先,“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上述家族应该都是出自晋国公族(狐氏一说出自公族,一说为狄人,但作为文公的妻族同样是显贵) ,姬姓,都是晋国显赫的家族,因为晋国驱逐群公子,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们担任性质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离最贴近的职位。
其次,“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贵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贵,但只要有德(良) ,也担任次等重要和贴近的官职。
其三,“异姓之能,掌其远官”, 异姓中能干的,担任那些性质、位置、距离再次的官职。当时的“异姓”主要是赵氏、魏氏、范氏,虽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与诸姬相比。如在被庐之蒐的将帅选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栾枝、先轸) ,赵衰诚惶诚恐地推让,也是因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则。之前赵衰被任命为原大夫,原属于晋国刚刚开辟的边缘国土,这是距离上的“远”; 魏犨仅担任车右,排在年轻的荀林父之后,士会则是在最后替补出任车右,这都是职位上的“远”。
第二,以尚贤为辅。
所谓举善援能、赋职任功、明贤良、赏功劳,都是选贤任能的表现,但在文公时期,异姓群臣的地位是远远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
B、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文公对于平民社会采取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减轻民众负担:免除公债(弃责) 、降低贡赋(薄敛) 、资助困难(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 、节约开销(省用足财) 。
促进生产经营:降低关卡税收、保障商路通畅(轻关、易道、通商) ,提供宽松环境,奖励努力耕种(宽农、懋穑)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行政措施,农、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对象, 而不是独立的行为人和相对方。 农、 工、 商之间的相处和交易规则只有一条“劝分”,就是鼓励民间互通有无,互相资助。可见,所谓的“平民社会”,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还处于休眠状态, 平民的活跃与平民之间的交易规则的产生, 要在整个平民社会“觉醒”之后,才能被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四)《吕刑》
西周初年即有刑,《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先秦时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轻之义,是以释义该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史记卷四·周本纪第四》又称之为《甫刑》。所录内法,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用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安定。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容少于通行本。
1、西周刑法概况
西周初年即有刑法,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用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安定。西周中期,阶级矛盾尖锐,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有说是二千八百条,按刑种分类,计墨刑千条,劓刑千条,剕刑五百条,宫刑三百条,大辟二百条。虽然《吕刑》很可能没有三千条之多,但法网之密已可想而知。
《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先秦时期,上下有尊卑之意,亦有重轻之义,是以释义该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扭曲为特权阶级可以免予刑罚。
《吕刑》是西周的法典,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吕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而作为法典的《吕刑》,其原件已失传,但其有关内容由于《尚书·吕刑》篇得以保存下来。《吕刑》其内容共分三章合计三千条。
第一章概述制作《吕刑》的时代背景和理由。申述了历史经验,圣帝先王不得已而用刑,并且痛斥了苗民不用善化,“惟作五虐之刑曰法”,肆虐群众,杀戮无辜。为解除民众的倒悬,不能不制定刑罚以惩恶。
第二章规定了刑罚内容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等。为《吕刑》的主体部分,详述了刑罚的内容和适用。从“告尔祥刑”到“安百姓”,说明制定刑罚的目的;从“何择”至“非及”,说明用刑的原则,重在选择合适的人掌;自“两造”至“天威”,着重讲办案的程序和制度;自“墨辟”至“三千”,讲疑赦准赎各刑的金额数目和刑种数量;自“上下比罪”至“有伦有要”,说明量刑原则、类比制度以及社会形势对量刑的影响;自“罚惩”至“其审克之”,是说明办案定罪的原则和用刑的目的;“从狱成而孚”到“有并两刑”,在说明结案手续和审批制度。
第三章说明《吕刑》的意义和影响,申述公卿诸侯及其子孙均须遵奉不易。是训诫官属和后代恪守本刑。
《吕刑》本身可以说是就刑论刑,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才适合于用刑,它却没有更具体的记载。恰恰相反,应当处刑的犯罪问题,在《周礼》中却规定较为详细。因此,研究奴隶制时代的刑法必须从他们的礼和刑这两个方面同时进行,才能把握住它的基本内容和本质特点。
但有种观点认为: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结果。而只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在《尚书 吕刑》中,记载着触犯刑法的人可以上交一定财物而免除一定的刑罚。
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一件西周中晚期青铜器---训匜,在其上铭文157字,记述了周王重臣伯阳父依据当时的刑法处理了一件案子,因诬告上级训,一位任牧牛的小官被判处鞭打1000、黥面、免职,也可按照当朝法典交金(铜)300鑀鞭打500处理。训最后收到了金制作了这件青铜器。整个事件用比较严格的诉讼程序,最后还要有结案书,说明当时的法律程序是相当完整的。
正在西周法律史的研究中,《吕刑》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欲论一代之制,必先辨其史料的真伪.因此,对《吕刑》制定年代及内容真伪的考证,实为研究西周法制不可缺少的一环. 收于《十三经注疏》(阮元校勘本)中的《尚书正义》源于《孔传古文尚书》,这是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尚书》最早版本,自宋人吴棫对其真伪提出质疑后,经几代学者考证,《孔传古文尚书》为伪书已成定论.然而,伪讬之中,却也有着真迹的存在,目前学界已断定《孔传古文尚书》中有三十三篇源于汉代伏生所传,《吕刑》即为其中之一。
《吕刑》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废止严酷的旧法,“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的这部重要法典。
吕刑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黄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
黄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家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今尔罔不由慰曰勤,尔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天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従惟従。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
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王曰:“吁,来!有国有土,告汝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信,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官狱内狱,阅实其罪,惟钧其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信有众,惟讯有稽。无简不疑,共严天威。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
吕侯被命为卿时,穆王在位很久,军纪老了,还是广泛谋求制定刑法,来禁戒天下。
王说:“古代有遗训,蚩尤开始作乱,扩大到平民百姓。无不寇掠贼害,冒没不正,内外作乱,争夺窃盗,诈骗强取。苗民不遵守政令,就用刑罚来制服,制定了五种酷刑以为法律。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刑罚。于是,施行杀戮,抛弃法制,不减免无罪的人。
“苗民互相欺诈,纷纷乱乱,没有中信,以致背叛誓约。受了虐刑和一些被侮辱的人都向上帝申告自己无罪,上帝考察苗民,没有芬芳的德政,刑法所发散的只有腥气。颛顼皇帝哀怜众多被害的人没有罪过,就用威罚处置施行虐刑的人,制止和消灭行虐的苗民,使他们没有后嗣留在世间。又命令重和黎,禁止地民和天神相互感通,神和民再不能升降来往了。高辛、尧、舜相继在下,都显用贤德的人,扶持常道,于是孤苦之人的苦情,没有壅蔽了。
“尧皇帝清楚地听到下民和孤寡对苗民的怨言。于是提拔贤人,贤人所惩罚的,人都畏服,贤人所尊重的,人都尊重。命令三位大臣慎重地为民服务。伯夷颁布法典,用刑律制服人民;大禹平治水土,负责名山大川,后稷教民播种,努力种植庄稼。三后成功了,就富足了老百姓。士师又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
“尧皇帝恭敬在上,三位大臣努力治事在下,光照四方,没有人不勤行德政,所以能勉力于刑罪的公平,治理老百姓以扶持常道。主管刑罚的官,不是终于作威,而是终于仁厚。又敬、又戒,自身不说坏话。他们肩负上天仁爱的美德,自己造就了好命,所以配天在下享有禄位。”
王说:“啊!四方的诸侯们,你们不是做上天的治民官吗?现在,你们重视什么呢?难道不是这伯夷施行刑罚的道理吗?现在你们要用什么作为惩戒呢?就是苗民不详察狱事的施行,不选择善良的人,监察五刑的公正,就是任用虚张威势,掠夺财物的人,裁决五刑,乱罚无罪,上帝不加赦免,降灾给苗民,苗民对上帝的惩罚无话可说,于是断绝了他们的后嗣。”
王说:“啊!你们要记住这个教训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以及年幼的子孙们,都听从我的话,或许会享有好命。如今你们没有人不喜欢慰劳说勤劳了,你们没有人制止自己不勤劳。上帝治理下民,暂时任用我们,不成与成,完全在人。你们可要恭敬地接受天命,来辅助我!虽然遇到可怕的事,不要害怕;虽然可以休息,也不要休息,希望慎用五刑,养成这三种德行。一人办了好事,万民都受益,国家的安宁就会长久了。
王说:“啊!来吧!诸侯国君和各位大臣,我告诉你们要善用刑法。如今你们安定百姓,要选择什么呢,不是吉人吗?要慎重什么呢,不正是刑罚吗?要考虑什么呢,不就是判断适宜吗?
“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法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五过的弊端是:法官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发现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与罪犯相同,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根据五刑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根据五罚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要详细察实啊!要从众人中核实验证,审理案件也要有共同办案的人。没有核实不能治罪,应当共同敬畏上天的威严。
“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墨罚的条目有一千,劓罚的条目有一千,荆罚的条目有五百,宫罚的条目有三百,死罪的刑罚,其条目有二百。五种刑罚的条目共有三千。
“要上下比较其罪行,不要错乱供辞,不要采取已经废除的法律,应当明察,应当依法,要核实啊!上刑宜于减轻,就减一等处治,下刑宜于加重,就加一等处治。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
“刑罚虽不置人死地,但受刑罚的人感到比重病还痛苦。不是巧辩的人审理案件,而是善良的人审理案件,就没有不公正合理的。从矛盾处考察供词,不服从的犯人也会服从。应当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都要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要详细察实啊!要做到案件判定了,人们信服;改变判决,人们也信服。刑罚贵在慎重,有时也可以把两种罪行合并考虑,只罚一种。”
王说:“啊,谨慎啊!诸侯国君以及同姓官员们,对我的话要多多戒惧,我重视刑罚,有德于老百姓的也是刑罚。如今上天扶助老百姓,你们是在下面作天之配。应当明察一面之辞,老百姓的治理,无不在于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诉讼词,不要对诉讼双方的诉词贪图私利啊!狱讼接受贿赂不是好事,那是获罪的事,我将以众人犯罪来论处这些人。永远可畏的是上天的惩罚,不是天道不公平,只是人们自己终结天命。上天的惩罚不加到他们身上,众民就不知有美好的政治在天下了。”
王说:“啊!子孙们,从今以后,我监察什么呢?难道不是行德吗?对于老百姓案情的判决,要明察啊!治理老百姓要运用刑罚,使无穷无尽的讼辞合于五刑,都能公正适当,就有福庆。你们接受治理我的好百姓,可要明察这种祥刑啊!”
诸侯有不亲睦的,甫侯向穆王报告,于是制定了刑法。穆王说:“喂,过来!各位有国家的诸侯和有采地的大臣,我告诉你们一种完善的刑法。现在你们安抚百姓,应该选择什么呢,不是贤德的人才吗?应该严肃对待什么呢,不是刑法吗?应该怎样处置各种事务,不是使用刑罚得当吗?原告和被告都到齐了,狱官通过观察言语、脸色、气息、听话时的表情、看人时的表情来审理案件。五种审讯的结果确凿无疑了,就按照墨、劓(yì,亦)、膑(bìn,殡)、宫、大辟五种刑的规定来判决。如果五刑不合造,就按照用钱赎罪的五种惩罚来判决。如果用五刑不合适,就按照五种过失来判决。按照五种过失来判决会产生弊病,这就是依仗官势,乘机报恩报怨,通过宫中受宠女子进行干预,行贿受贿,受人请托。遇有这类情况,即使是大官贵族,也要查清罪状,与犯罪的人一样判他们的罪。判五刑之罪如果有疑点,就减等按五罚处理;判五罚之罪如果有疑点,就减等按五过处理;一定要审核清楚。要在众人中加以核实,审讯的结果要与事实相符。没有确凿的证据的就不要怀疑,应当共同尊敬上天的声威,不要轻易用刑。要判刺面的墨刑而有疑点的,可以减罪,罚以黄铜六百两,但要认真核实,如果确实有罪,还应施刑。要判割鼻的劓刑而有疑点的,可以减罪,,罚以黄铜一千二百两,比墨刑加倍,但也要认真核实,如果确实有罪,还应施刑。判挖掉膝盖骨的膑(bìn,殡)刑而有疑点的,可以减罪,罚以黄铜三千两,比劓刑加一倍半,但也要认真核实,如果确实有罪,还应施刑。判破坏生殖机能的宫刑而有疑点的,可以减罪,罚以黄铜三千六百两,但也要认真核实,如果确实有罪,还应施行。判杀头之刑大辟而有疑点的,可以减罪,罚以黄铜六千两,但也要认真核实,如果确证有罪,还应施行。五刑的条文,墨刑类有一千条,劓刑类有一千条,膑刑类有五百条,宫刑类有三百条,大辟类有二百条。这套刑法因为是甫侯提出来的,所以叫做《甫刑》。
(五)《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1、基本情况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2、历史背景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 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首先,以前那种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其次,这种法律体制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种出现。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的叔向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4、子产简介
姓姬,名侨(?-前522),字子产,又字子美,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他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人们又称他为公孙侨、郑子产。他自郑简公时(前554)被立为卿,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做出的贡献主要有:①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②提出“以宽服民”、“以猛服民”的主张。在统治劳动人民的方法上,子产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策略。“宽”即强调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后来,儒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宽服民”,法家主要继承和发展了“以猛服民”。
据说,公元前522年,执政26年的郑国名相子产逝世,因他一贯廉洁奉公,家中没有积蓄为他办丧事,儿子和家人只得用筐子背土在新郑西南陉山顶上埋葬他的尸体。 消息传到郑国的臣民耳中,大家纷纷捐献珠宝玉器,帮助他的家人办理丧事。 子产的儿子不肯接受,老百姓只好把捐献的大量财物,抛到子产封邑的这条河水中,悼念这位值得敬仰的人。珠宝在碧绿的河水中放射出绚丽的色彩,泛起金色的波澜,从此这条河被称为金水河,这就是现在郑州市的金水河。
(六)《竹刑》
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有了一个大的变革,即各国诸侯纷纷颁布成文法,保护私有财产,竹刑就是其中之一。
1、竹刑介绍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明《袁可立晋秩兵部右侍郎夫妇诰》:“效涓埃以千金朕求,故剑于先朝命典符玺,而跄陛棘寺。竹刑露湛,银台花判云敷。”
邓析,(前545-前501)】 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与子产同时,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