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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时间: 来源于:国学院
  1. 概述

 

公司(在日韩称会社)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中华民国依现行中华民国民法总则编第25条、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现行民法通则36条,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根据现行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一、公司释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二、主要形式

 

  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持有的股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影响意义

 

 “公司这个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最早出自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与现代公司大致相同,即公司是聚多人之财、共同运作之意。

 

(一)发展趋势

最为广泛高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它集合资源,分散风险,它跨越血缘、地缘,凝结起个体生命的能量,开启了人类经济生活乃至现代文明的新篇章。

它改写了人与人相处的秩序,国与国竞争的规则。由公司编织的全球经济网络,几乎笼罩了每一个地区,每一个国家。它已无处不在,早已化身为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神秘组织,一种人类文化。

公司也是一种产品,无论你是潜在买主或卖主都应该了解价格和交易方式。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是指即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职业经理人进行经营管理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换句话说,公司是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公司一般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称为法人。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是市场机制在社会经济的运行中占统治地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经济。这必然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二)四大要素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三)公司优点

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有以下优点: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取得和向市场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合理流动,实现结构架置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拥有明晰界定的财产权,而且必须是独立的、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充当了主要的角色。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形态,其特质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这必然是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且,由于公司自身的优点,使其成为最典型的企业法人而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中居于重要地位。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的优点显然表现在: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四、分类信息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按照一定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以实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