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本内容
《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1、笞2、杖3、徒4、流5、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八议”:1、议亲(皇亲国戚)2、议故(皇帝故旧)3、议功4、议贤5、议能6、议勤7、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8、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强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1、《户役》2、《田宅》3、《婚姻》4、《仓库》5、《课程》6、《钱债》7、《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1、《祭祀》2、《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1、《宫卫》2、《军政》3、《关津》4、《厩牧》5、《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1、《贼盗》2、《人命》3、《斗殴》4、《骂詈》5、《诉讼》6、《受赃》7、《诈伪》8、《犯奸》9、《杂犯》10、《捕亡》11、《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强盗”、“官吏受赃”以及“强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皆斩;“强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6、主要特点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7、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朝至正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8、历史影响
《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奸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
9、对外影响
唐朝以来,便与中国进行密切交流的日本,对《大明律》十分的重视。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江户时代的享保时期是研究《大明律》最为积极的时期,如高濑忠敦编著的《明律例释义》十四卷等。日本也由此将《大明律》的理论思想引入该国的法典中。如明治初期的诉讼制度,即反映了《大明律》的有关内容,譬如“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条的规定,与《大明律》基本相同。正如日本学者宇田尚在《日本文化与儒之影响》中所说的那样:“通观德川时代三百年之法规,抽出其全体之道德要素厥为儒教。”
《大明律》对朝鲜有很深的影响,但朝鲜也不是简单的拿来。在许多方面,朝鲜仍从该国国情、民俗出发,对《大明律》有进行改动和创新,所谓“国时俗事或轻之或重之,或别立新条者多”。这说明朝鲜时代的立法者,在参考《大明律》的同时,又注意如何使之本土化。如在对“干民犯义”罪的处罚上,极端重视礼义的朝鲜便舍弃《大明律》而依唐律论断,因为此罪明律定为“杖一百,徒三年”,而唐律则或流或绞,表现了朝鲜严格奉行违礼从重的原则。与日本相比,《大明律》对朝鲜的影响则更为明显。公元14世纪,朝鲜王朝建立,太祖李成桂在即位的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追夺宣敕者及谢贴该资产没官者,乃没家产;其附过还职,收赎解任等事,一依律文科断。勿蹈前弊,街衢革去。”《朝鲜经国典》也强调:“今我殿下德敦乎仁,礼得其序,可谓德为治之本矣。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说明此时《大明律》已经成为朝鲜有效的现行法律。之后朝鲜又以洪武二十二年、三十年的《大明律》为蓝本,译成《大明律直解》。朝鲜的法典受《大明律》及《明会典》的影响,可以说是“明律介入朝鲜法,支配着朝鲜人”(《东洋法史》)。
由《大明律》对日本和朝鲜的影响,确证了《大明律》重要的历史地位。可以说,《大明律》是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大明律》不失为一部独具特色而又居于当时世界法制前列的重要法典。
10、历史渊源
《大明律》的几经修订,都是在立足于明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的。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结,《大明律》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自战国魏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后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在增加了一些军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同时,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部《汉九章》以及在此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规《傍章律》,把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为专门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由刑律渗透到了民法领域中。迄汉末,《汉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规模日渐庞大。汉至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而《晋律》则直接把儒经中“八议”上升到法律中。
唐律疏议到了隋代,隋文帝的《开皇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削繁就简的整理时期。说其削繁就简,是因为其前的诸朝法典在儒化的过程中,条目日渐增多。《开皇律》经过整理,只有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较前诸律简便许多,颇便司法使用。简便之外,《开皇律》还废除了沿用很久的墨、劓、剕、宫、大辟等极残忍的旧五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为新五刑。《开皇律》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名。《开皇律》的理论思想为唐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唐初,唐高祖仿《开皇律》作《武德律》,废除严峻律文五十三条,篇目仍《开皇律》五百条之旧,但在量刑方面减轻了许多。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其中有代表意义的是《贞观律》。其实《贞观律》在体例上仍《武德律》之旧,亦是十二篇五百条,但《贞观律》“减《开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并且《贞观律》首置“十恶”、“八议”之条,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迄宋、元两代,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则似乎无法判定其为专门法典,却象是诸如“断例”、“条格”、“诏制”、“令”等各种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体。
11、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朝至正二十五年(1365),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后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于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后,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二)《明大诰》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1、特点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④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的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4编236条,其中“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在四编“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朱元璋当皇帝后,认为元朝失败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洪武初,他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以严法重刑绳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赃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连发铁榜,申诫公侯。十三年治胡党,十五年空印案发,十八年郭桓案发,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几案杀戮官吏近10万人。对于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谓“贼盗”罪,捕后必处极刑。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连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其诰一出”,“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寻常”(《御制大诰三编》序)。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所抛弃。到了明代中叶,一度家家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已经很难看到了。到清初修明史时,“大诰”已成为罕见的书,以致修史者对它的叙述失误甚多。直到近代,经过学者的广泛搜罗,才找到了四编“大诰”。
(三)《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代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于弘治十五年书成,称《大明会典》,共180卷。
1、由来
明代官修的一部以行政法为内容的法典。明孝宗弘治十年(1497),以累朝典制,散见于简册卷牍之间,百司难以查阅,民间无法悉知,故命儒臣分馆编辑,弘治十五年书成,称《大明会典》,共180卷。明武宗正德(1506~1521)年间重校刊行。明世宗嘉靖八年(1529)续纂,然未颁行。明神宗万历四年(1576)重修,至十五年二月书成,称《重修会典》,题为申时行等撰,共228卷。故今存《大明会典》有内容简繁不同的两种版本,一般称引的《明会典》多指万历本。 《明会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等为序,计吏部12卷,户部29卷,礼部75卷,兵部41卷,刑部22卷,工部28卷,都察院3卷,通政使司、六科、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尚宝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 僧禄司各1 卷。以上为文职衙门,共226卷,武职衙门仅两卷,列叙五军都督府和各卫等。各官职之下多列有详细统计数字,如田土、户口、驻军、粮饷等。
《明会典》中与法制史中刑法关系最密切的是刑部 22卷,首卷列述刑部所属13司的职掌及其管辖区域范围。其次为名例两卷,规定了五刑、十恶、
八议及刑罚的基本原则及累朝问刑条例91条。以下为吏、户、礼、兵、刑、工律例,共13卷,除包含明律正文外,总含各朝问刑条列385条。此外还有罪名3卷(列叙洪武至万历的重要条例),五刑赎罪、拘役囚人1卷,狱讼制度等3卷,南京刑部1卷。
明代制定会典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明初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度以后,封建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六部等中央行政机构在摆脱了宰相的控制之后,直接属于皇帝领导。行政体制的变化加速了明朝的行政法制建设。
二是各朝制定的行政法规零散而不统一,不便于实际运用。从洪武五年(1402)明代制定的第一个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到弘治十五年(1502年)《大明会典》的初步编成,在一百年间明朝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
从制定过程上看,《明会典》的制定过程大体上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制定阶段,从英宗开始编纂,到孝宗初步编成,武宗时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正德会典》。
二是修订阶段,在前朝的基础上,世宗时修订成《嘉靖续纂会典》、神宗时又修订成《万历重修会典》。
其中,《万历会典》的编纂时间最长,从万历四年(1576)到十五年(1587)历时11年。
在编纂过程中吸取了《唐六典》“以官统典”的教训,采取“官领其属、事归于职”,避免了《唐六典》的弯路。并形成了“六部之中更分司科,司科之下又标种种条目”的编纂特色。
《明会典》主要是根据明代官修《诸司职掌》、《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等书和百司之籍册编成,记载典章制度颇为完备,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代,为后世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文献。
《明会典》·一百八十卷(江苏巡抚采进本)
明弘治十年奉敕撰。十五年书成,正德四年重校刊行。故卷端有孝宗、武宗两序。其总裁官为大学士李东阳、焦芳、杨廷和,副总裁官为吏部尚书梁储,纂修官为翰林院学士毛纪、侍讲学士傅珪,侍读毛澄、朱希周,编修潘辰,并列衔卷首。然皆武宗时重校诸臣。其原修之大学士徐溥等,竟不列名,未详当日何意也。其体例以六部为纲,吏、礼、兵、工四部诸司,各有事例者,则以司分。户、刑二部诸司但分省而治。共一事例者,则以科分。故一百八十卷中,宗人府自为一卷弁首外,馀第二卷至一百六十三卷,皆六部之掌故;一百六十四卷至一百七十八卷,为诸文职;末二卷为诸武职,特附见其职守沿革而已。南京诸曹,则分附北京诸曹末,不别立条目。惟体例与北京异者,乃别出焉。其官制前后不同者,如太常司改为太常寺之类,则书其旧名,而注曰后改为某官。其别开公署者,如鸿胪寺本为仪礼司之类,则书其新名,而注曰本为某官。其户口贡赋之盈缩、制度科条之改易,亦相连并载,以见变通创建之由。大抵以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为主,而参以《祖训》、《大诰》、《大明令》、《大明集礼》、《洪武礼制》、《礼仪定式》、《稽古定制》、《孝慈录》、《教民榜文》、《大明律》、《军法定律》、《宪纲》十二书。於一代典章,最为赅备。凡史志之所未详,此皆具有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其后嘉靖八年复命阁臣续修《会典》五十三卷,万历四年又续修《会典》二百二十八卷。今皆未见其本,莫知存佚。殆以嘉靖时祀典太滥,万历时秕政孔多,不足为训,故世不甚传欤?
第十四、清律
(一)《大清律》
三十卷,十册(2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甲本,作为参考。
1、清世祖敕纂1
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扉页中题书名"大清律",右上刻"钦定颁行",左下刻"武进县藏"。其中"律"及"藏"皆残下半边,但清晰可辨。诸律图中"同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它本皆作"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明律亦作"本宗"。卷四《户律·户役》律内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条,此律名下之"一"当为条例特有标识。或谓此条即顺治三年(实在四年)初颁律之标志也。清代曾于顺治、雍正、乾隆间三度颁定律书,惟顺治律之初颁原貌至今扑朔迷离,争议颇多。此本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显迹,然亦略存疑点。
三十卷,六册(1函),律文458条。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编,顺治四年(1647)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法所乙本。卷首一册,含《律附》在内,正文五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卷首开篇载世祖《御制大清律序》,该页粘签,上有墨笔手书"此书系前清刑部赵浚川先生用朱墨笔批也"。各律图之后为刚林题疏,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此题疏不置于《御制序文》后而置于律图之后,与其它各本不同,颇为怪异,或许也是装订错误所致。题疏后是《大清律附》。该本亦无顺治四年以后增补之明显痕迹。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首冠世祖御制序,继载刚林疏,吴达海疏,对哈纳疏,《大清律总目》。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大清律附》。其中第10-21页错排至第36-47页之间。第二册首列诸律图,然后是律例正文卷之一名例。以后八册依次为《吏律》至《工律》。法学所旧卡片目录注录该本为"吴达海等编,康熙九年(1670)校定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沈跋本",或"法所丁本"。该本总目小字注明"凡四百五十九条",目录结尾同体字注"以上通计四百五十八条",前后不一,显由异本混订所致。该本刚林题疏内亦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其所收吴达海疏为他本不载。该本卷首扉页之后半页粘有白签,上有10行手书,落款书"壬寅菊秋子敦记"。"子敦",即沈家本之字。核其内容大致可推定为沈氏作《顺治律跋》之底稿。该律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顺治律颁行后,惟于律外增修条例,而于律文未尝更易。康熙九年,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请详酌校正,奉旨依议,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然此本几经剜补、复经后人重行装订,已然面目全非,是否尽合对哈纳校订本之原貌已不可知矣。卷首载世祖序,目录及诸图,扉页中题"大清律",右上刻小字"奉",左上刻小字"旨增添入律",天头横书"钦定颁行"。正文计九册,《律附》一册。"兵部督捕钦定逃人事宜"及"大清律新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增添入律"合为一册。律文卷四《户律·户役》律内亦有"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格式与"甲本"同;卷二十三第"又三"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及同年十一月初七日上谕两道;卷二十四第"又四"页插补顺治十二年十月初七日上谕一道。书内首揭清世祖序,以下依次为《大清律例总目》、《大清律例目录》、康熙九年对哈纳等题本、顺治四年刚林题本,"例分八字之义"及诸图、《大清律附》。刚林疏内有"皇叔父摄政王"字样。该本多页空白处有大量手写抄补或批语。
〔清〕沈之奇撰
三十卷,十册 (1函),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刊刻。扉页中题书名,书前有清世祖御制序、康熙乙未(五十四年)蒋陈锡叙、顺治四年刚林题疏、康熙九年对哈纳题疏、作者沈之奇康熙五十四年自识,惟此二页"自识"无标题,书口处刻"凡例"二字,而观其内容、格式则又似自序。书后有康熙五十四年许大定《大清律辑注后序》。正文前有总目、目录、"例分八字之义"、诸律图、制义等。正文卷四《户律·户役》律下有 "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条,律上注明"此俱有刑部督捕新例"。是书作者沈之奇,字天易,浙江秀水县人,积游幕三十余载之经验,"阅六七寒暑"撰成此书,"集诸家之说,参与折中之见",堪称清代律学经典著述之一。此书另有乾隆十年(乙丑)刻本,六册(1函),该本首载张嗣昌序,次为乾隆十年朱介圭序,继接康熙本之原序,书后无"后序"。(苏亦工)
〔清〕钱之青(凤文)、 陆凤来编校
六册(1函),三十卷,律文459条。康熙四十四年刻本。扉页中题书名 "大清律笺释合钞",右上刻"淛西钱凤文、古吴陆凤来同校",左下刻"遵道堂藏板",天头横书"康熙四十四年镌"。卷首载清世祖序、刚林疏、康熙九年对哈纳等疏。卷首内载《大清律附》。钱之青自述编校是书之缘起谓:"金沙王氏原本虽失,而传写至今不衰。……偶与尘事之暇,同友陆凤来手加校订,命童子合而钞之,并附慎刑、医救诸说,推广圣天子与贤当事刑期无刑至意,亦聊以便自览也,乃诸同人辄劝赴剞劂,以公世之留心仕学者……康熙四十四年立春日吴兴布衣臣钱之青谨识于东官公署"。是书保留顺治初颁律早期面目颇多,于研究清入关初年之法制实况不无价值。
清世祖敕纂,万古斋主人辑注
三十卷,十册(1函),律文458条。听松楼朱墨套印刻本,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重刊。书内扉页中题书名曰"大清律",右上刻有"附例集解原本"六字,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判即出",左上套印"朱钞各家笺释备载",天头横书"康熙四十五年镌"。扉页后空白夹页中钤有"寓书铺廊东首奇望街听松楼发兑"和"大清律例朱批注释定价纹银贰两肆钱"印记。封面题名"大清律朱注广汇全书",书口上刻有"大清律",下接朱字"例",再下两行小字"批注""集解",合为"大清律例批注集解"。卷一首行题《大清律集解附例》。按:武新立《明清稀见史籍叙录》录同书,上述特征基本一致,惟武氏本为五册,法所本为十册。再,武氏本扉页左下钤"听松楼"方印,法所本则无。右下朱色套印"六部则例,全刊即出",法所本"全刊"作"全判"。